1、另一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另一方不赔偿的,可以协商或者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起诉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予以备案:(一)调解期间,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2。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另一方不承担责任:(一)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全权负责,另一方不承担责任。(二)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他方没有违反规定的,过错方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更、证据丢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故意毁坏的,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逃逸的一方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在与车辆有关的交通事故中驾驶机动车,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六)当事人一方不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确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全文5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