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规定,若需要补充侦查,则可以直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不过,在退回补充侦查的时候,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是通知书或决定书,而不是所谓的退回补充侦查函,因为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是强制性的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规定,若需要补充侦查,则可以直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不过,在退回补充侦查的时候,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是通知书或决定书,而不是所谓的退回补充侦查函,因为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是强制性的决定。
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在侦查阶段,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一步侦查的,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而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该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将退回的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接受公安机关退回的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退回的案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因此,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而具体的操作则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进行。
总之,退回补充侦查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一项重要规定,但需注意操作细节。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一步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处理。退回补充侦查时,人民检察院会下发通知书或决定书,而非退回补充侦查函。公安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时,需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进行处理,如认为不符合规定,需说明理由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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