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或者被撒销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时间:2023-08-09 11:13:48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有同居生活的则属于同居关系,无法要求另一方承担在同居生活期间的抚养等义务;同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规定;对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赔偿既可以同时在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案件中,也可以在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提起诉讼。

婚姻无效的具体种类内容如下: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重婚,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既这些人都可以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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