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有: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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