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户,您好!关于行政处罚记录和档案的问题,我想作如下解答。
首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即使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对人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其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三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总之,行政处罚有记录,但并不影响今后生活。只有在再次违法犯罪时,司法机关才会调取这些资料。希望以上信息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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