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公司调动岗位,女工胡女士一怒之下说了我不做了,你也别想做之语,而被公司以口头威胁之由将其开除。胡女士申请仲裁,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473.60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胡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473.60元的一审判决
公司按规开除员工
来自安徽省宣城市的女工胡女士于2004年10月20日进入家具公司工作,担任生产部缝工。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09年5月31日,缝工车间生产主管找胡女士谈话,要将其调至缝皮组工作,双方发生争执。今年6月1日至2日,胡女士仍在原岗位工作,并于6月2日表示愿意接受调岗。同月3日,公司与胡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出具一份通知:胡××,由于你不服从公司内部合理调动,并在办公室口头威胁生产主管,影响恶劣,现根据员工手册《违纪处罚条例》中3.3.3.5规定,给予你开除处分。胡女士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胡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473.60元。家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473.60元。称,通知胡女士岗位调动后,她情绪激动,以工作量太大为由,拒不服从公司内部合理调动,并在办公室口头威胁生产主管,声称我不做了,你也别想做。根据原告处员工手册违纪处罚条例关于侮辱、诽谤、口头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攻击他人,证据确凿,可给予辞退处理的规定,将胡女士辞退。
索违法解约赔偿金
胡女士不同意诉讼请求。称生产主管要其调动工作岗位,其提出异议,表示对新的岗位工作不熟练会导致收入下降,且缝辅料组只留下3个人,工作量太大,但主管表示不到新岗位工作就算旷工。在谈话过程中,自己从未威胁过生产主管。现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
未达到威胁的程度
法院认为,家具公司对胡女士进行调岗,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此后,公司以不服从内部合理调动以及口头威胁生产主管为由,与胡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对此公司负有举证义务。首先,胡女士于2009年6月2日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调岗,因此不服从公司内部调动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胡女士存在侮辱、诽谤、口头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之行为,而即使胡女士曾向生产主管说过我不做了,你也别想做的言语,但该行为本身未达到威胁之程度,而胡女士因为调岗事宜产生情绪波动亦属情有可原,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并不充分,其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确属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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