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的情形:
1、性侵、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督和照顾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危险,经教育不改;
3、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生活无用的;
4、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别人,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情节恶劣的;
7、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剥夺父母监护权后由谁抚养孩子
剥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的监护权,需要社会监护的补位,这就需要完善对孩子的社会救助体系。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许多关于监护权的问题。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法院会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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