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恐吓证人既不符合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也是违法违纪的。如果有这种行为,可以收集好证据并举报到督察部门,由督察部门根据法律来对该民警进行处理。可以到公安局内部的纪委部门或者局长处投诉,还可以到纪委投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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