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对象
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并适时调整。2012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1.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按每服役1年(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下同)4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2.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初级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其应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为领取当年的地方自谋职业金标准扣除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之差,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低于年均4500元的,补足到年均4500元发放。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初级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其应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为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地方自谋职业金标准扣除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之差,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低于年均4500元的,补足到年均4500元发放。地方自谋职业金标准应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44号)规定确定。
3.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4.将增发自谋职业金的奖励政策扩大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有立功表现、高学历和进西藏服役经历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个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增发补助金总额的5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补助金总额的3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补助金总额的10%(多次立功者按其中最高等次记发一次);入伍前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增发补助金总额的5%;入伍前获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增发补助金总额的10%;对进西藏服役的,在发给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助基础上,再增发补助金总额(包括获得的立功和高学历奖励部分)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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