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形有:
一、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放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二、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三、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四、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五、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七、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八、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屋顶漏水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屋顶漏水的主要原因一般是施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应该由开发商负责保修,此时物业公司的职责只是帮助协调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超过保修期的,因屋顶属于共用部位,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物业公司负责并应动用公共维修资金解决,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格式合同中都有这项约定。即如合同无其他规定,应该要缴纳物业费。
单从字面上理解,或许与大多数业主的想法相同,如果屋顶漏水问题不解决就可以拒交物业费,但事实并非如此。
从合同属性上来讲,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业主支付物业费所获取的对价是包括小区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等等多项服务内容。业主的合同抗辩权权源也基于此。而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所应付出的对价则是为业主提供上述服务内容。业主往往以拒付物业费来抗辩物业公司对共用部位维修不善。但物业公司获取物业费所支付的总对价内容是极为丰富的,共用部位的修缮仅是物业服务的内容之一,共用部位维修不缮的履行瑕疵所引起的合同抗辩权相对于物业服务合同总体上来讲是不完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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