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截肢,肇事车主因无赔偿能力,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决定不予受理。2月1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07年11月10日,杨某在许开路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时被韩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致使左下肢截肢,肇事车主因没有赔偿能力。杨某于2007年11月29日申请工伤认定,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当日作出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杨某于2008年3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许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此后,杨某将许昌县某公司起诉至法院,以自己是公司职工、遭受侵害是工伤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58891.15元并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公司认为杨某的起诉主体不适格,杨某不是公司的职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认定是由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权,而非由法院行使的司法权,法院审理本案,首先需要对杨某的损伤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而该认定会使司法权直接代替行政权,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相悖,杨某对工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应按普通的民事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故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法院依照人身损害及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驳回杨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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