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
时间:2023-06-10 10:42:26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2005年10月18日)

2002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集中安置了一批就业困难人员。但从全省看,公益性岗位开发潜力仍然很大。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力度的指示,结合全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认识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结合我省实际,着力解决历史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问题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认识,将其作为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认真组织实施,并与扩大就业、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扶贫解困等工作紧密结合,统筹规划、整体推进,逐步建立起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重点及总体规划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要以社区和街(镇乡)为主要方向,重点开发以下几个方面的公益性岗位:一是公共管理类。主要包括:社区安全保卫、治安巡逻;城市交通协管;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含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低保及其他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孤老生活照顾)等。二是社区服务类。主要包括:社区保洁(含社区环卫、楼道清扫、消毒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看管、维护等。三是为公共事业提供有偿服务类。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停车场看管、街道社区农贸市场管理、初级卫生保健、托老托幼及残疾人服务、家政服务、配送餐服务、为驻街及社区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物业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四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服务岗位。

围绕上述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重点,3年内,全省新开发公益性岗位总量力争达到10万个,每年新开发3万个以上,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结合其他就业再就业措施,基本解决“4050”人员、低保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人员、待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再就业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目标任务的按期完成。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多层次、多渠道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总的原则是:对于社区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采取政府出资的方式,由省里统筹规划,各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对于社区服务类岗位,主要由当地统一组织开发,分步实施;对为社区公共事业提供有偿服务类岗位,主要由街道、社区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组织开发。

三、认真做好2005年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2005年新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重点是由省里统筹规划,统一在街道、社区安排专职治安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人员。

(一)岗位开发的数量。

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重点,今年公益性岗位开发总量3万个左右。专职治安员原则上城镇每200户居民配备1名,全省开发总量20000个左右;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服务人员,原则上每个社区配备4人,街道、乡镇区分情况适当配备,全省开发总量10000个。

以上人员具体配备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

专职治安员在公安部门指导下主要负责社区安全保卫、联防联保、治安巡逻;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人员,主要负责基层就业、劳务输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城市低保、大病医疗救助、阳光超市、捐赠、孤寡老人生活照料等工作。

(三)聘用人员的范围条件。

专职治安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服务人员,重点从当地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待安置或安置后多年未上岗(不含自谋职业者)的城镇退役士兵、低保对象和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以及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聘用(“4050”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街道社区聘用原则上不得低于80%,乡镇聘用原则上不低于60%)。专职治安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公益性岗位已聘任的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聘用期满后,应进行调整。

所聘用人员应在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吃苦耐劳,爱岗敬业,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党员、劳模、业务骨干、有突出贡献(城镇退役士兵立功受奖)及熟悉办公自动化者优先。

人员招聘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招聘。根据公益性岗位工作性质,人员招聘工作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具体招聘办法由各级政府制定。

(四)相关政策及待遇。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上浮。所需资金,省财政按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上浮部分由各地按现行再就业资金渠道解决。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履行缴费义务,属于“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现行再就业政策执行;其他参保人员按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补贴政策办理。所需资金,按照现行再就业资金渠道列支。

(五)人员的招收与管理。

专职治安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员招聘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安排,集中人力,集中时间立即组织实施,确保年底前完成全部招聘任务,2006年1月份省里将组织验收。

专职治安员由综治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服务人员日常工作由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管理,业务上接受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的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聘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要采取居民代表评议与部门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岗位责任制考评,评议不合格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续签劳动合同。具体岗位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加强领导,确保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各地要根据省里的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特别要抓紧组织落实好今年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实行实名制,并建立检查通报制度。

(二)确保发挥政策效用。政府出资、出政策购买公益性岗位,目的是解决特殊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各地要按照聘用范围和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原则上离退休人员不得使用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协调配合。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由劳动保障、综治办、民政、公安、财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小组,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协同动作,共同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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