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役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法律后果
供役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法律后果是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就供役地而言,地役权为整个供役地的负担,而不仅仅只是为部分供役地的负担。也就是说应有部分的变化不应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是什么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是: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2.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多久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别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n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n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n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n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n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n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n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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