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楼房时,楼房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吗
时间:2023-04-04 21:41:29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转让楼房时,楼房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转让。根据法律规定,转让楼房及其附属设施时,该楼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处分。

一、小区土地使用权如何划分

对于城镇内的住宅小区里面的土地使用权的分摊问题,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分户小区土地证的分摊总面积为各个楼房的建筑占地面积,而不是小区业主们所认为的小区内的全部土地面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的使用者们将土地的使用权再进行转让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二、宅基地是否属于建设用地

宅基地是属于建设用地的,且仅能由农村户口的村民享有;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即可以在宅基地上修建住宅等建筑。我国《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三、民法典上的共同抵押是指什么?

关于共同抵押的规定如下: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延伸内容】共同抵押定义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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