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在香港、澳门定居,应聘工作,就学的。
2.兄弟姐妹互探。
备注:在港澳地区劳务人员以及持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工作的国家外派干部的内地亲属,不属探亲受理范围。
二.办理程序
基本程序:照相——领表——填表——贴相片——交表——领回执——缴费——交缴费单——领证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3张,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照片1张。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只验原件,免交复印件。
3、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金融、保险、证券系统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4.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①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被探望人在港就学、就业的,提供载有学生类、工作类香港“进入许可”的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在澳门就学的,提供因公或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学习签注复印件。
5.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任选一种,奔丧可免):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街道办事处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4).区县一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①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材料、关系证明材料1年有效(以12个月计算,符合证件换发的仍按换发、遗失重新申请规定办)。
②不满16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含)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另提交委托书。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③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三.急事急办
如果您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来办理加急申请:
1.往港澳探望危重病人,提供港澳病重亲属的医院证明。
2.往港澳奔丧的,提供港澳有关机构出具的港澳亲属死亡证明。
四.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5个工作日。
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10个工作日。
备注:
1.取证日的计算方法:自申请后次工作日开始计算。
2.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办证收费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一次有效探亲签注:20元/项,多次有效探亲签注:100元/项。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不在签注有效期内领取证件的,签注自行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5.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6.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旅社向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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