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来我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申请人的《回乡证、《身份证。(申请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批准入户后办理入户手续时均收原件)
3、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其他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该集体户的《户口簿地址页。(同意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出具《批准港、澳居民定居通知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批准港、澳居民定居通知书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并收缴《回乡证、《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办理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粤价[2004]24号);
2、补办身份证,收取工本费40元(粤价[2004]24号);
3、办理临时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粤价[2004]24号)。
办理时限
37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联系电话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办公时间
当地政府部门对外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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