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类签注办理须知:
一、首次申请须知
(一)申请条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亲属指:申请人的配偶,申请人的父母或配偶的父母,申请人的子女,申请人的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办理程序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除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本人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
(三)申请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证件照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回执;(因出入境证件照片对有关数据要求严格,且为保护申请人个人信息安全需对照片进行加密处理,故制证照片须经省公安厅证件照片检测中心检测、加密。证件照片可在我处或辽宁公安出入境政务网列出的具备拍摄出入境证件照片条件的照相馆采集。)
3、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免交),并提交复印件1份;
4、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指:探亲对象为配偶指结婚证明,探亲对象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指户口簿、出生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
5、探望港澳居民,提交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护照资料页、逗留签注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
6、未满16周岁儿童办理证件,应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父母知晓的情况下办理出入境证件,故委托人一般应为直系亲属)陪同办理,也可由上述两类人员代为办理,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和相应的亲属及父母婚姻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离异的提交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亲属关系公证书、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7、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由委托人代办,代办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
8、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9、户口由外省迁入大连不满5年的,需进行异地核查,核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请此类申请人安排好行程。
10、申请人与香港居民结婚并育有未成年子女的,申请时提交结婚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可申请1年多次探亲签注。
11、父母均为内地居民,探望在香港出生子女,提交申请时,子女需在香港。
二、再次申请须知
(一)申请条件
1、持有效期大于申请或拟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探亲签注;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满一年或小于申请或拟签发签注有效期、签注页用完或持证人资料变更,欲再次前往港澳探亲,申请换发通行证;
3、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损毁、被盗,欲再次前往港澳探亲,申请补发通行证。
(二)办理程序和手续
申请条件1:本人或代办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由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办)持申请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代办人身份证(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贴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照片规格48×33mm)后办理。异地签发的有效期仍大于申请或签发时限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可继续使用,但首次在大连申请探亲签注时,需本人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身份证、户口簿亲自到场办理。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户口从外省迁入大连不满5年的,需进行异地核查,核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请此类申请人安排好行程。
申请条件2、3:与首次申请相同,但须交验原持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无法提交的填写《普通护照(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情况说明书。
三、签注种类及期限
(一)申请人与香港居民结婚并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申请1年多次探亲签注,持证人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90天;
(二)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子女,子女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且申请时子女在香港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持证人在香港逗留不超过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三)探望父母、配偶、子女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持证人在港澳逗留不超过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四)探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壹次探亲签注,持证人在港澳逗留不超过14天。
四、办理时限
首次办理证件11个工作日;已持有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补发通行证15个工作日,多次丢失、损毁有效通行证的,视核查时间,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至3个月不等。核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五、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六、收费标准
通行证100元/证,往来港澳签注一次20元,多次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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