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所述,租赁土地的税费应当由出租方向税务机关承担支付责任。
该项法律条文明确指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工矿区等特定地理区域内使用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均需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负有缴纳税费的义务。
”细节方面,若使用土地构建房屋并用于出租,则房屋的实际出租者与承典人均应视为纳税主体;如果出租者或者承典人因故无法在房屋所在地履行交税义务且房屋租典纷争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便可委托房屋的代理管理者或者实际使用者进行支付。
另外,土地使用权共同拥有时,共有人也需各自负担应该缴纳的税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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