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8、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问题如下
1、对于民诉意见148与仲裁法26的适用时哪个效力优先呢?
2、148中的答辩,仅指答辩期中的答辩么?是否包括庭审开始后的辩论以及当事人最后陈述?
3、仲裁法26的首次开庭前提出,最晚截止点是宣布开庭时,还是法庭辩论结束时?实务中此处存在争议。请高人就本问给出相关司法解释。
全文4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