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仲裁法》第17条,在下列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乃至国家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赡养、继承等身份纠纷,也不包括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限制行为能力和准行为能力(3)一方当事人胁迫另一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所表达的意图是不真实的,基于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当合同因欺诈而从一开始就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但实践是确定通过欺诈订立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原无效合同的仲裁条款也无效。然而,目前,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在国外仲裁制度的实践中得到了扩展。主合同因欺诈而无效,不影响当事人根据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原因是欺诈者利用欺诈手段获取某些利益或逃避某些义务(间接获取利益)。但是,欺诈者不能操纵仲裁来作出对其有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裁决。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原因只能是双方表达的协议,而不能通过欺诈诱使另一方接受该协议
全文4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