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登记机构的错误登记应当如何应对
时间:2023-06-26 18:50:35 4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一、不动产登记纠纷主要是指对哪些

1、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异议登记具有使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物权丧失正确性推定的法律效力。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异议登记制度及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制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入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受理的条件有:第一,已进行了合法的异议登记。

第二,异议登记不当。

第三,异议登记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四,原登记权利人只能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赔偿。

2、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虚假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故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二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

故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也就存在两种不司的情况。

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的失误,而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登记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动产登记分为几类

1、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3、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

4、注销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权利灭失的情形。

5、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6、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7、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为变动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8、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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