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据“三性”的排序是: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合法性是对具有关联性的证据的一种价值判断,判断一组或单个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因不了解证据的价值未取得。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若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不过因为不了解证据的价值,兵没出示证据,并且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在举证期届满后提出的证据,是可以作为新证据的,二审不是一定就能改判的,还要看证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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