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法条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的法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50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真实性,指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客观真实的。关联性,指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合法性,指该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包括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以及证据的形式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形式。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符合这三性的证据,才能被法庭所采纳,成为定案的依据。
二、提起民事诉讼要提交什么材料
提起民事诉讼要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包括下列证据:
(1)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
(2)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3)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1)原告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为个人的,提供其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2)原告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为单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
三、民事诉讼书中应该包括哪些条款
民事诉讼书应当包括如下的条款: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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