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注: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购人,其户籍虽然不在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域,但在该地域有固定工作,且连续工作满两周年的,也可申购工作单位所在地域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16年为3600元/月)的80%,即2900元/月;
注:
1、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已婚家庭为单位,只能购买户籍所在地域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以其居民户口簿登记并共同居住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为准,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作为申购家庭成员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2、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含已婚离异或丧偶的),也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3、本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为准。
4、申购人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其上一年度的年可支配收入,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购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当事人提出上一年度年可支配收入,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核,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盖章确认。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盖章确认。
三、申请家庭自有各类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注:
1、申购家庭所有成员拥有的各类自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2、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内转让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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