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芙蓉等诉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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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芙蓉等诉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更新日期:2009-04-2708:39

【要点提示】

对以不当出生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为缺陷儿的父母,缺陷儿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在医院存在过错方面,英美法国家以侵权行为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大陆法国家以违约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医院承担责任的范围,即赔偿费用包括:母亲及缺陷儿的医疗费用、对缺陷儿的人力照顾费用和特殊教育费用;对缺陷儿的抚养费用,只承认父母为抚养此类缺陷儿所需之额外花费与心力。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6)番法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2006年8月10日)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81号民事判决(2007年5月28日)

【案情】

原告:阳芙蓉、阳佳特、王哈生。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

一审法院查明,王哈生与阳芙蓉是阳佳特的父母。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以下简称何贤纪念医院)是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包括优生学、生殖健康等。阳芙蓉曾于2002年9月2日生育一个先天愚型男孩。因再次怀孕,阳芙蓉于2005年5月25日到何贤纪念医院处做产前诊断,临床分析:1.孕25周多;2.多次流产史及先天愚型儿生育史。何贤纪念医院作出处理:1.行脐血管穿刺术;2.行胎血鉴定+染色体检查。5月30日,何贤纪念医院向阳芙蓉告知脐血染色体培养成功率及诊断准确率为98%,胎儿染色体核型正常不代表胎儿正常;母血细胞污染、病原体污染、个体差异、用药时间、水电或机械故障等,可导致细胞培养失败或影响结果的准确性。阳芙蓉确认对染色体检查的相关情况表示知情和理解,在《胎血染色体产前诊断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在何贤纪念医院处做了脐血管穿刺术和胎血染色体检查。何贤纪念医院出具的《染色体报告单》和《血红蛋白电泳报告》显示,对阳芙蓉的穿刺手术取得纯胎血,且核型检查未见染色数目体异常。2005年8月26日,阳芙蓉在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医院产下一个男婴,取名阳佳特。后经湖南湘雅医院细胞遗传学检查,阳佳特染色体众数分析是46,核型分析是46.xy-21+rob(21,21),为21三体唐氏综合症(先天愚型)。阳芙蓉遂与何贤纪念医院就检查结果进行交涉。何贤纪念医院于2005年10月22日委托广州市达安临检中心对阳佳特、阳芙蓉、王事求(又名王哈生)做染色体检查,结论与湖南湘雅医院一致。其中阳佳特核型诊断为46,xy,-21,+t(21;21),阳芙蓉核型诊断为45.xx,t(21;21)。阳佳特因支气管肺炎、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先天愚型、轻度外周性脑积水,在何贤纪念医院处住院治疗,医疗费计48820.22元,阳芙蓉三人仅交纳300元,其余部分尚未向何贤纪念医院交纳。诉讼中,何贤纪念医院向该院申请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该院告知其由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仅可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而且可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更为全面,并告知其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何贤纪念医院未在该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外,本案一审第二次庭审时,为查清染色体检查错误的原因,该院再次告知何贤纪念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何贤纪念医院不予同意。原审另查明,阳芙蓉再次怀孕后除于2005年3月28日、3月29日、5月24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人民医院进行了相关的产前检查以及于2005年8月4日在番禺高科康复门诊医院进行超声检查外,未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此外,阳芙蓉是非农业家庭户口,王哈生是农业户口,阳佳特暂未办理户籍登记。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何贤纪念医院应举证证明其对阳芙蓉实施的脐血管穿刺术和胎血染色体产前诊断不存在医疗过错。在该院明确告知何贤纪念医院应当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何贤纪念医院仍拒绝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何贤纪念医院认为其检查结果不正确是个体差异或水电机械故障所致,但未向该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以证实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何贤纪念医院对阳芙蓉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因为何贤纪念医院的医疗过错,使阳芙蓉、王哈生丧失优生优育选择权,导致产下先天愚型儿,何贤纪念医院应对阳芙蓉三人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诉讼主体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何贤纪念医院对优生优育权的侵害主体不仅应是孩子的母亲,也包括孩子的父亲,而且也包括侵害的结果小孩本身,故王哈生与阳佳特也应是本案原告。关于责任比例问题。根据何贤纪念医院的《胎血染色体产前诊断知情同意书》,脐血染色体培养成功率及诊断准确率为98%,存在2%的错误可能。阳芙蓉过分相信脐血染色体培养诊断成功率,忽视其错误的可能,而且在曾产下一先天愚型儿的情况下再次怀孕后本应高度谨慎,但阳芙蓉除在何贤纪念医院处进行了胎血染色体产前诊断外,仅在相关医院做过三次超声检查,没有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丧失了避免先天愚型儿出生的有利条件,因此阳芙蓉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应自负10%的责任,何贤纪念医院对阳芙蓉三人的损害后果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和数额问题。依照阳芙蓉三人请求赔

一、医保卡套现案例

1、两位退休的老阿姨庄某和何某,退休后赋闲在家,听牌友说用医保卡套现贩卖药品可以赚钱,就以一张医保卡2500元的价格,从牌友那里买了4张医保卡,又向朋友借了3张,利用这7张医保卡,到医院配药,然后再把药卖给药贩子赚差价。截止到案发,庄某共计骗取医保金7.8万余元,何某共计骗取医保金18.6万余元。最终庄某和何某因为这种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被检察院以诈骗罪逮捕。

2、80多岁的邹某患高血压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不过她只参加了最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反复盘算后,她想到老伴儿老周的社保卡倒是能报不少医药费。为省钱,邹某便让自己52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药。看似省钱了,其实这母女俩已经违法了!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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