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法》第60、61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产所有权证书。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房产登记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其申请的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从行政行为的性质看,房产管理部门的检查、核实、登记、办证行为是在相对人的民事权利上叠加的官方认可,而非构成民事权利取得与变动的直接原因。所以,行政登记和颁证行为从本质上体现着国家对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确认与证明。
从民事角度看,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并供公众查阅。登记行为本身含有公权力行使的因素,登记薄可以说是由国家建立的财产档案。
房产登记这一行政登记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本身并不是赋权行为,不创设权利、义务,登记所产生的仅仅是公示和公信的效力。通过登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了解相关的权利状况,以便指导自己的行为。
全文5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