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是行政行为,民事行为是约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的时间从何时开始?
我国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尽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第一,单一条件。
只要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复合条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没有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二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的职责就是执行权力机关(在我国就是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法律和决议,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实现国家的意志。虽然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执行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制定这些法律规章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权力机关赋予的行政职权,是在法律法规的精神以及条文的范围内对某种事项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二,行政机关的组织严密,层级分明。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就是追求行政效率。行政机关的运作,要求政令统一。所以行政机关的设置层次分明,等级严格,以保证政令畅通。从中央到地方,逐级设立行政机关,分层负责,每一级都有自己的职责权限,同时下级机关要遵守上级机关的命令,受上级机关的领导。行政机关还采取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下级的全部活动都可以控制。
第三,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范围非常广泛。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国家对社会管理职能的加强,行政机关所管理的事务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教育科学到文化卫生到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秩序维护等。从各种行政法规条例就可以看出,行政权力渗透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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