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刑事案件检察院有权自行侦查补充证据吗?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自行展开补充侦查的权力。
所谓补充侦查,即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成果的基础之上,为了深入详尽地调查案件中尚未查清的部分事实真相以及充实相关证据而展开的一项诉讼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主动进行补充侦查,或者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以便其进行补充侦查。
对于那些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顺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刑事案件金额17万元怎么判
对定罪者施加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判决。
依据现行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如若实施诈骗行为,涉案金额高达17万元人民币,则该行为届时将被视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定义的“数额巨大”范畴。
实践中,针对诈骗公私财产的此类严重犯罪行为,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其应被依法予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照规定同时处以罚金的处罚。
关于具体判决年限究竟为何,仍需视犯罪分子具体情况而定。
参照其是否存在有助于减轻刑罚的特定情节,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中所设定的量刑幅度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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