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构成需满足的条件有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一、投保人应具备条件有哪些
投保人应具备条件如下:
1、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应当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无论投保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他别的利益签订保险合同,都应当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二、关于保险合同的纠纷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纠纷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因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保险财产的标的可分为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
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引起的赔偿纠纷,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赔偿纠纷;
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引起的赔偿纠纷,是指各种责任保险纠纷、信用保险纠纷、保证保险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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