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时间:2023-04-23 09:41:08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

(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限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本合同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专用文本。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本合同第一条调整为: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区/市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投资建造的《》商品房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通知书,证书号:。

二、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三、本合同第三条调整为: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款:

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2、超出核定住房标准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该房屋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本条款中不包含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按本补充条款的第四条约定计算。

四、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和地下室价款:

1、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2、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3、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方式确定。

4、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方式确定。

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备案义务,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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