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北京市建委正式下发并施行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北京对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以2008年4月8日为“分水岭”,实行“新房”出售交70%差价,“老房”出售变总价10%土地收益。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而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经济适用房,但“新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者房”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新房”即在2008年4月8日之后签订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买卖,“老房”即在2008年4月8日之前签订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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