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调解的医疗纠纷:
(1)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含)以上;
(2)医患双方自愿申请;
(3)在诉讼时效内;
(4)当事人与医疗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不适合调解的医疗纠纷:
(1)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2)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3)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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