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立案程序: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根据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副本后,应当提交答辩书;仲裁庭开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批表
劳仲审字〔〕第号申诉人被申诉人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年月日审批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备注说明一、本表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制作的。二、本表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对经审查需要立案的劳动争议,报请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时负责填写的格式文书。三、案情摘要由承办人填写,并简明扼要地将争议基本情节及申诉的理由与请求写明。并将申诉书及有关材料附上一并报批。四、批准立案之日为案件受理之日。仲裁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应从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填写《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报批。五、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人,对经审批未予立案的劳动争议,应于审批之日起七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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