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有有诉讼期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若是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工伤赔偿协议签订之后,如果是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非法用工工人受伤有没有工伤赔偿
龚某是彭泽县杨梓镇农民,其在家乡开办一塑料炼油厂,但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2012年2月,龚某招收鄱阳县人罗某为其工厂做工,同年7月5日晚上11时许,罗某在上班时被烧伤。罗某受伤后被送至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7天。罗某伤情经鄱阳饶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需休息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为此,罗某申请彭泽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裁决原告给付工伤待遇161481元。龚某对罗某伤残提出异议,经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为九级伤残。因此,彭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7万余元。
龚某认为自己的小作坊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罗某在在自己开办的小作坊做工,未形成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对彭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庭审中,原告认为其与罗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其开办的塑料炼油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营业执照,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用工主体资格,其炼油厂与罗某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只能与罗某形成雇佣关系。被告则认为非法用工关系仍属劳动关系,应享有工伤待遇。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劳动者作为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相对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因非法用工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其次,未办理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虽然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实质上已构成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质要件;第三,非法用工主体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影响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如果是形式上的差别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对劳动者显然不公平。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对于非法用工关系中所涉工伤已由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按劳动争议处理。这种关系仍然应当由劳动法调整而不是由民法调整。该案中被告在龚某开办的塑料炼油厂工作,在工作中接受安排和管理,接受该厂支付的劳动报酬,现被告在工作中受伤,与塑料炼油厂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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