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七张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业务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数据库。
3、残疾评定:办理残疾人证申请人,县(市、区)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依照残疾标准,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市、区)残联指定的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县(市、区)残联指定的医院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市、区)残联***业务员根据指定医院出具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符合残疾标准者,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并填写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将已粘贴申请人照片的残疾人证连同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成套报送市级残联审核批准。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申请、县(市、区)残联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市、区)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市、区)残联初审意见正确,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片上加盖钢印后,一式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留市残联存档,其他一式两份返回县(市、区)残联。
6、发放、备案:县(市、区)残联在收到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材料后,打印残疾人证并发放。留存申请表、评定表各一份。
7、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市、区)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和保存申请表、评定表各一份,以备补证时用,并在留存的相关资料首页签字以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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