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超过一年还能打官司吗
时间:2023-08-03 16:10:57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超过一年了还能打官司。

工伤认定一年后诉讼时效过了,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用人单位赔偿。

员工发生工伤后,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有: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工伤超过一年索赔的起诉流程有:

1、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写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

(2)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

(3)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

(4)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

3、整理证据

工伤诉讼需要准备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

(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病例资料等证据。

(3)各类赔偿项目的相关证据。例如医疗费的票据,残疾赔偿金得有残疾鉴定报告,护理费得有三期鉴定,后期医疗费用得有后期医疗费用评估等证据。

4、立案,即到管辖地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

5、交费,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等候审理判决,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7、申请强制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你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超过工伤认定期限还能认定工伤吗?

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办?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权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损害后能及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以用人单位已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又在法定期限内为常规情形,但其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对工伤性质的认可,更不排除司法活动对工伤性质的审查。所以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该类纠纷是完全可行的,在该类解决方式不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查明事实的方式也可以对事故的工伤性质进行认定。

其次,依据原《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内容并对比该条第1、2、4款的规定来看(该相关内容在修订中未更改),很显然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是在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时赋予受害职工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救济途径,但这里只规定受害职工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规定应当或必须由受害职工提出申请,由此可见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其次才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受害职工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履行的义务,当该两种情形均出现时相对于受害职工而言其所丧失的是工伤认定的机会并承受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社保机构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受害职工所承受的这一后果完全是由因用人单位的懈怠而致,这一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在受害职工提起的工伤损害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只要查明受害职工是在履行劳动职务时受到伤害就应当确认受害职工的损害属工伤而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放纵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另外就上述分析还可以看出,不应在该类问题方面对行政权和司法权作严格区分并以没有经过行政机构认定为工伤为由或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再次,在该类问题方面应清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和工伤损害赔偿纠纷的异同点,虽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和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均是以职工所受工作伤害为基础来解决受害职工的权利救济问题,但前者解决的是已在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受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事宜,而后者解决的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申请工伤的法定义务而致受害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应向受害职工承担工伤损害赔偿事宜,所以在该类案件中受害职工所主张的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种认为职工应在拿到工伤认定书的基础上再向法院起诉即工伤行政认定是工伤损害赔偿的必经程序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法官提醒:劳动者一方(包括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如果劳动者丧失工伤赔偿救济途径,可以尝试通过民事侵权赔偿途径主张救济。两种途径在维权的程序、申请时限或诉讼时效、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和项目、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重大过失时可否免责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事故发生之日而非治疗终结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劳动者本人因伤行动不便,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是享受不到法律规定的赔偿的。因此在工作中受伤后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在规定时期内办完所有手续,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要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身以及他人的权利不受到迫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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