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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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