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缺乏房产证如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安置房没有办产权证可以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或者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办理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交易及过户手续,以此规避交易风险,严防“一房多卖”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安置房交易需要哪些必备证件
1.需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
2.需要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
3.需要拆迁安置协议和已回迁安置证明的原件;
4.需要查档证明的原件;
5.是个人安置房的话,需要被拆迁人身份证,如果是单位的,需要准备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9.如果是有增加了安置面积的,要需要准备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的原件;
10.填好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三、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指的是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给不同的买家,又或者是售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指的是卖家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当房子的所有权有多个人时,房子在出售时,同等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4.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指的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
5.价格上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在进行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本应持按质论价的原则,按照房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私有房评价标准来商议价格,于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6.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n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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