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如何转让
时间:2023-12-15 19:07:19 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缺乏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如何转让

缺乏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不可以进行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动产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拆迁安置房办房产证需要什么材料

拆迁安置房办房产证需要的材料有: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三、拆迁安置房如何申请办理房产证

拆迁安置房申请办理房产证的流程如下:

1.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有关文件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买卖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看评估。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4.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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