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通知有关公民,以便于有选举权的公民在选举日到来时能够庄严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是对选民资格问题的最终决定,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说明的是,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调解。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虽然有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参加,但不能适用调解,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某一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只能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受有关主体意志的影响。
一、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作为前置程序。按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对于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与通常程序中的原告不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与特定选民资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也可以是与特定选民资格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公民,只要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诉讼。
3、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在选举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选举目的5日前是起诉人行使诉权的法定的不变期间,不符合该期限规定的,则起诉不符合条件。同时,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以使法院便于调查案情,及时审结案件。
4、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及有关公民参加。这里的有关公民,是指案件涉及选民资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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