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立员工档案的具体时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应当自录用之日起建立。员工之前有档案的,需要从原档案保管单位转交到企业。
一、解除劳动合同档案转出到哪里
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街道劳动部门或者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可以转移到三个地方,
是新的用人单位,
是转移到街道劳动部门,
是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一般说来,工人身份的档案都由街道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管,干部身份的档案都由人才服务中心保管。
但是随着身份界限的不断打破,目前对个人档案的保管已经没有明显的限制。不论档案保管在什么地方,只要当事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如果劳动者希望将自己的档案从街道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者首先应当由人才服务中心向街道出具商调函,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将档案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
劳动者也可以在实现新的就业后,由新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档案调出并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关于劳动者身份的变化问题,一般说来,在劳动者不存在被开除、除名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干部身份不会发生变化。有没有干部身份,对一个人的发展影响并不大。
人才交流中心和街道同样具有管理存放人事档案的职能。因此,你可以将你的档案放在街道劳动力管理机构。而且,就收取档案管理费而言,我国各地劳动保障系统普遍比人事系统收费低。
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人”的管理上,分为“人事局”、“劳动局”两个系统。但实际上,人都是劳动力、都是人力资源。传统的“干部”、“工人”的划分才出现如此分割,近年来,虽然两个系统仍存在,但在对人的管理上已没有什么区别了。
二、档案的防护基本要求
1、档案防护内容应包括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温湿度要求,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和安全防范等。
2、温湿度要求应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载体等因素区别对待。
3、音像、缩微、电子文件等非纸质档案贮存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使用保管的特殊要求进行设计。
随着档案事业的发展和档案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档案档案网站建设也日益成熟和丰富起来。我国已经建立起国家档案局(馆)、省级档案局(馆)、市级档案局(馆)和县级档案局(馆)四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网站体系;
建立起档案学会、档案期刊和档案报社等各档案学术研究交流的档案机构、团体档案网站体系,建立起了档案产品企业、档案服务企业等档案企业网站体系,建立起了家庭档案、宝宝成长档案、民生档案等各项专题档案网站系体,建立起了各高校档案网站体系。
特别是还出现了以档案网和档案网论坛为代表的民间自办档案管理指导网站,表现了我国档案网站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三、档案年限30年的以什么为依据
档案年限30年,应当以档案的内容为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内容涉及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相关的,可以少于30年,档案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不宜开放的,可以多于30年,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具体的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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