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车主需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涉及的肇事车辆若是个体商户、承包经营主体、个人合伙、私人企业主等形式,并雇佣司机用于货物运输等业务,此时,车主或其雇主需负有事故赔偿责任;
其次,若是肇事车在承包租赁其间发生了交通事故,相应的车主及承包方(出租方)则需共同承担此类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职责;
此外,若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在其职务履职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进行与职务操作无关的事项进而引发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本身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同时车主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当肇事车辆悬挂于某单位名下,并自该单位获取租金或利润分成时,此种情况可视作属于车主与挂靠单位的联合所有,进而车主对于事故赔偿所需承担的责任,也会由原车主与挂靠单位分摊;
另外,当车辆合法拥有者基于车主事先的明确授权,将车辆交付给第三方使用而引发交通事故时,该事件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车主以及实际使用车辆的第三方共同承担;
另一方面,若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非在执行工作任务且未经过车主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用车,驾驶员自身需对此类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车主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最后,因特殊情形下采取应急避让行动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将引起危险状况的自然人作为被告;
但如果因为应急避让方式不合理或者超过适当程度导致了本不该出现的损失,那么,引起此次事故的紧急避险人员也将被视为共同被告,至于车主或司机所在的单位,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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