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行为一般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应征税的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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