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互换住房一般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房屋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交换双方取得实物形态收入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互换住房的是否免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1995]48号】的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1995]48号】的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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