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协商确定经济补偿金额,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
时间:2023-06-02 19:57:46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虽然就劳动合同的是否解除,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具体哪天解除,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就经济补偿的标准,双方的意思自治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双方就经济补偿可以法定标准之上协商确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如果低于最低标准的,也是无效的,必须按照最低标准执行。经济补偿其实跟最低工资一样,均属于劳动基准的范畴,就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也不得低于最低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即使是劳动者同意,也是无效的。

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无十二个月的限制;

2、在发放经济补偿金时,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发基数则是根据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来确定,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可以参照本市或单位上年度的平均工资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计算。

3、“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是指劳动者进入本单位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超过一年的,扣除整数年后剩余时间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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