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主要的包含以下的内容即可:
1、原告的身份信息;
2、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3、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内容;
4、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另外,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证据材料等。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如何写
仲裁庭:
我受仲裁申请人翟现举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通过细致的分析案情,结合今天的仲裁活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事项达成口头约定,应受法律保护。
2007年6月份,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工厂工作,双方就劳动事项达成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每天工作八小时,劳动合同期限无限制。6月25日,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处,办理完毕招工手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了劳保用品,为申请人办理为期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月25日开始上班,直至8月27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实际提供了劳动,并于2007年9月2日为申请人发放了工资,有工资条,保险费,劳保用品及押金、碗柜钥匙,饭卡及押金交付单据等为证。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可争辩的证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双方就劳动事项达成一致,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关于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说法不能成立。首先,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定立,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但是,现实生活当中,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躲避其应付的法定义务,往往拒绝与当事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求职,不得不受制于用人单位,任由用人单位支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得不被动接受。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不在劳动者,如果仅仅因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便认定双方口头约定无效,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却要无辜的劳动者承担,这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公平的,很可能使双方业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无法认定,有悖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应当有效,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首先,申请人曾与被申请人达成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无限制。其次,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投了长达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解决申请人在工作当中遭受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问题。这说明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在一年以上,最起码不少于两个月,否则被申请人只为申请人办理为期两个月的保险就可以了,何以办理长达一年的保险呢?要知道,两个月的保险费用要比一年的费用少得多。
二、被申请人无故解雇申请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然而,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这一提前书面告知义务,便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其次,劳动法规定,只有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纵观本案,被申请人单方解雇劳动者,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况且,时至今日,已过去了3个月,用人单位至今没有给申请人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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