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涉外协议与传统诉讼
时间:2023-09-03 04:00:17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则诉讼应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如果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通常则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则诉讼应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如果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通常则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 外 离 婚 案 件 管 辖 法 院 规 定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法院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中级人民法院具有较高的审判水平和管辖权,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中级人民法院还具有更丰富的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准确地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因此,涉外离婚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具有较高的审判水平和管辖权,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中级人民法院还具有更丰富的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准确地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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