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父亲离婚之后,若其选择放弃对于非亲生孩子的照顾及抚养责任,那么法律对此无强行规定。
然而,若是他们出于诚挚意愿,决定延续对非亲生子女的关爱,法律同样对此表示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继父母,还是其所育有的继子或继女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血缘关联。
在重组家庭的背景之下,虽然继父母和对方的孩子在法律层面并未有明确的扶养以及赡养责任,但如果其中的继父母一方采取主动,愿意承担起对继子女的养育责任,并且在此过程中尽到了照顾、教育,甚至是经济支持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出发,可以认定两人已经结成了父母与子女的法律联系,只有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时,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达到如同亲生父母对待亲生儿女那样的程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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