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违反保管义务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赔偿责任是基于出质人的所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对质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出质人只要证明质物遭受毁损、灭失的事实即可。
一、存单质押担保的实施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是:
1.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
2.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在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二、质押权就是质押权吗
两者并不存在区别,一般情况下经常会将质押权缩写为质权,质权又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这两种才是不同类型的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三、租赁法规定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租赁中承租人的义务是:1、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3、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义务;4、因过错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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