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龙湖区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21:28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1)城市建设需要的;

(2)电力、市政、交通、广播电视、供水、燃气和通信等部门或者单位因施工、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需要的;

(3)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居民生活安全的;

(4)发生检疫性或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的;

(5)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申请人的由申请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原件

原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华侨试验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至华侨试验区规建局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华侨试验区规建局办事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6.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华侨试验区规建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华侨试验区规建局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6.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中山东路168号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2楼规划与建设局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地的,占用者应当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到城乡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因紧急抢险救灾,可先予临时占用,并在占用后二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八、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迁移、砍伐二百株以上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迁移、砍伐二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迁移、砍伐二十株以下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下树木的,属市级管理的树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区(县)级管理的树木,由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申请迁移、砍伐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还应当包括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合理补偿。

申请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迁移、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修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经依法批准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或者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实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等影响城市绿化的,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因生产、建设、交通事故造成树木、绿地及其绿化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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